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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2)
2.1.2 英汉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词原
1 ) . 沿用旧的法律用语 ---- 语言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交际工具,它一视同仁的为社会服务。因此它的一些基本符号从古至今一直被沿用着。法律条文中同样也选用了一些旧的包括古代的法律术语。如汉语中的 “ 自首 ” 、 “ 大赦 ” 、 “ 诉状 ” 等。英语中的 “exile( 流放 )” 、 “ransom( 赎金 )” 、 “summons( 传票 )” 等。社会继承和使用这些旧的法律术语是因为它们在长期的使用中已具备了为人们所公认的特定的含义,没必要舍近求远重新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2 )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 在全球化,新科技的影响下许多新发生的社会现象已非原有的常规字词所能适切表达,因而生成大量新词,新字。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复合法( Compounding ) 2. 衍生法( Derivation ) 3. 字义转换( Shifting meaning ) 4. 文法功能引申( Extension in Grammatical Function ) 5. 缩略法( Abbrevation ) 6. 混成法 (Blendign)7. 借用法( Borrowing ) 8. 造新词 . 。新词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少部分则出自学者专家的巧思,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正式成为 “ 新词 ” ( Neologism ),构成整体语言的一部分,使法律术语的内容更加丰富。例如: securities act ( 证券法 ) , 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承包经营责任制 ) computer crime ( 计算机犯罪 ) 。
创造新词还有一种方法是 “ 旧词获得新义 ” ,即一个词获得了一个新的词义范畴,使原来的表达形式分化出一个新的词义。例如: administor 原指任何管理人,自从 80 年代以来,在英国获得新义 “ 法庭指定的破产公司管理人 ” 。
从事法律及新闻翻译工作者对新词的意涵及生成背景不能不予认识。译者必须注意运用那些能确切表达原文本产生时其内在意义的术语。如果译者忽略了法律术语的发展,有时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如下例所示:这是发生在纽约的一场对澳大利亚当局授权原告与他妻子 Scheidung 的判决的翻译。该判决是在 1938 年以前做出的。那时, Scheidung 在澳大利亚法律中根本不像今天是 ”divorce” (离婚)的意思,而是分居。然而译者用了 ”divorce” 这一词,该词依据德国法律是正确的,而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是错误的。由于这个译者的错误,尽管这个人只是从法律意义上与第一个妻子分居,但他还是被允许在纽约重新结婚。由此,译者不能忽视法律术语的意义在不断发展这一事实。
3 )吸收外来词 -----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这就需要借鉴援引其他法制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的援引其他国家法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例如: “ 破产 ” , “ 专利 ” , “ 法人 ”“ 知识产权 ” 等。在英语语言中,除吸收现代各国相关的新的法律术语外,外来法律术语来原主要是法语和拉丁语。如法语的 statute( 法令 ), assize( 巡回审判 ) ,warrant( 搜查令 ) ;拉丁语的 de facto fort( 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 ,proviso( 限制性条款 ) 等 。这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