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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法规中指示语的翻译(2)
一、引 言
随着中外法律交流日益发展,中国法律翻译者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法律翻译不仅涉及到文化、传统意识等其他类翻译都会涉及到的东西,还会涉及到法律观念、体系等因素。另外,法律汉语和法律英语都有各自的特点。法律翻译者遇到的众多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中指示语的翻译。
指示语是用来连接话语和语境的。任何话语都是和特定语境相联系的,没有语境任何话语都不可能表达清楚,理解指示语所表达语言结构和语境之间的指示信息是理解话语意思的关键。指示语按照其指代性质可分为五大类:人称指示语( person deixis ),地点指示语 (place deixis) ,时间指示语 (time deixis) ,语篇指示语 (discourse deixis) 和社交指示语 (social deixis) 。 对指示语的翻译并不是简单的翻译出源语指示语所指的时间、空间和人称对象,而是从源语作者所处的语境到目标语读者所处语境的映射。译者要从目的语读者的指示角度重建原信息同时避免源语的语言模式的影响。
法律法规中指示语的翻译,作为一种交际行为( Šarčevi ć 1997 ),应当关照到法律翻译的各个因素,如原文作者,译文接受者,原文承载的法律和译文承载的法律,原文和译文语言(杜金榜 张福 袁亮 2004 )。这就需要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跳出语言的限制,提升到一定高度,充分理解源语言作者的意图并站在目标语读者的角度来进行指示语的翻译。
译者在翻译法律法规的指示语时,可以参照杜金榜提出的法律交流的三个原则:( 1 )语言从法原则;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当需要从语言和法律中做出选择时,应选择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 2 )求同存异原则;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尽量采取目的法体系中的原有术语或概念,对于不可避免的差异可以保留。( 3 )比照补足原则。对于不同法律体系的观念差别,译者可以用目的法的既有成分进行比较,并使用注释、说明等方法进行补充。下文将分别从指示语的四个方面,结合这三个原则,阐述法律法规中指示语的翻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