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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法规中指示语的翻译(3)
二、 人称指示语
人称指示语,即话语传达信息的指代称呼,主要指言语行为的参与者,包括说话人,听话人,除说话人听话人之外话语所涉及到的其他人。语言中的代词是语用学中典型的指示语,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人称呼语,及其宾格和属格。语言是人的思维活动,表达同一思想的两种语言由于各自思维方式和思维角度不同,因而所选择的语言表达方式有很大差别,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一些语言形式上的转换,以便使人称指示语在特定的语境中表意明确。
1 . a.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我国的 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合作与交流,制定本办法:
b.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protecting and rationally
utilizing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 strengthening human gen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一条)
在如上的翻译中,对于“我国的”这样的指示语就不能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 “in our country” 而应站在目标语读者的角度上将此翻译成“ in China ”,以达到法律交流的目的。
在法律汉语中“它”“它的”等人称指示语的使用非常普遍,我们在翻译过程中可以使用和法律汉语具有同等效果的“ it ”“ its ”等物主代词。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指示语被译做“ thereof ”“ thereon ”等具有法律色彩的副词,那么在翻译过程中什么时候应该“求同”什么时候应该“存异”?笔者认为,在汉语中有些指示关系显而易见,因此并不需要明确指出,而在英译过程中,如果不加以强调就有可能引起歧义或指示不清,这时就要加上这些副词来加以限制。
2 . a. 办理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 附以 以下附件:
b. An application form shall be filled in and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or completing formalities of reporting for approval of an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ve project involving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of our country shall be attached thereto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一条)
在汉语中,“附以”就表达了以下材料必须附着在申请书上的关系,而在英语中需加“ thereto ”来表示这层指示关系。
另外一种要“存异”的情况是,在中文中动词涉及的宾语很含糊或所指内容过于丰富,在英文中不便明确指出,可用这些副词指出指示关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