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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抵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抵押是担保物权 抵押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法处分。 2、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就会改变性质或者降低价值的物,如房屋、土地、林木。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性质和不降低价值的物,如飞机、车辆、机器设备。传统的民法学理论认为,作为抵押权客体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动产只能作为质权的标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到,作为担保物权的某些动产,不转移占有比转移占有更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比如运输车辆,如果不转移占有,在抵押担保期间,不仅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利用车辆创造价值,而且还免去了债权人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因此,一些国家立法,规定了动产的抵押担保。比如,美国制定了《动产抵押法》。我国台湾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该法规定:动产担保交易,指就动产设定抵押。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车辆、农林渔牧产品、牲畜等,均为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 抵押以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为客体。所谓特定的财产,指作为抵押权客体财产标的确定,比如,某栋房屋,某片土地,财产不特定,无法登记和支配。所谓可处分的财产,指该财产依法可以转让或者拍卖,财产不能处分,抵押权无从实现。 3、抵押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人设定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是否转移对用于债权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是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抵押因不转移的物的占有,因此也就不能以占有来公示标的物上抵押的存在,而只能通过登记或者其他方式公示。也正因为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才得以使用抵押物,使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得发以发挥。 4、抵押是抵押权人就其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不以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而仅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担保物的价值来受偿,因而,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担抵押权又不同于一般价值权,而是一种抵押权人受偿。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发挥担保作用的本质特征,据此才能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新译通专业翻译的本地化 新译通翻译公司下设全国各地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