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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以调整战争动员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平时动员准备、战时动员实施的法律依据。由于其在国防和战争中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军事法规建设的重点内容和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员法规是随着战争的发展和需要而产生的。1793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动员法规《全国总动员法令》。此后的200多年间,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适应战争对人力、物力、财力的需求,逐步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动员法规体系。由于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动员法规的立法规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在强调从本国国情出发、着眼战争潜力转化需要等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体系完备 配套严密 法规体系严密完备 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密性,各国动员法规大都具有完备的法规体系。法规体系大致有两类:一是法典类。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动员法典,并据此制定其他动员法规,形成母法与子法、基本法与单行法相互衔接的"树状"法规体系。如法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等国,均颁布有国家总动员法,在此之下规定不同领域动员活动的单行法。二是单行法类。即国家只制定单项有关动员的法律、法令,形成相互关联的"网状"法规体系。如英国制定有《紧急状态法》、《兵役法》、《民防法》等;美国制定有《国家紧急状态法》、《战争授权法》、《战略和重要物资储备法》、《国防生产法》等动员类单项法规。 法规形式照顾国情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动员法规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大体可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两种:"形式法"通常在法律名称中明确标示出动员字样,多存在于采取"法典类"的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实质法"通常不在法律名称甚至条文中出现动员字样,但实质上却包含了为满足战争需求对人力、物力、财力实施动员的具体要求与内容,多存在于采取单行法类的国家。如美国,许多法规虽没有明确的动员字样,但却规定了翔实的动员内容。另外,有些国家除在军事法中有专门的动员法规外,在民法中也制定有相应的动员条款,形成了军事法与民法相互配套、补充的动员法规体系。如英国为了保证战时运输,在《民航法》、《民航公司法》、《运输法》中特别规定,在国家利益需要时,政府可征用或租用民航飞机和商船用于军事运输。美国的法典中也有涉及动员的大量法规。 立法层次主体分明 在立法上,外国通常重视由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进行动员法规立法,从而使动员法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如美国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总统颁布行政命令,由国防部长发布国防部指令和补充说明指令,由各军种部长颁布规定本军种动员行动的条令条例。英国立法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议会通过相关法律;二是由国防部制定颁布和实施军事行政规则。俄罗斯立法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由联邦议会制定和通过相关法律;二是由总统和联邦政府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三是由武装力量最高机关制定军事指挥法令和军事规章。 新译通专业法规翻译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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