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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的特征 党内监督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是形成《党内监督条例》的坚实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实际上,我们党内的监督活动、监督工作历来就有。而这些一般监督活动和监督工作是一回事,而监督制度又是一回事。但我们党始终缺少一部以党章为指导、并将党章同各种具体监督规章制度联系起来的带有基础性和贯通性的监督大法。企盼出台一部党内监督法规,这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与全党上下的共同愿望。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是顺乎民心、合乎党意的事件。 一.正确认识《党内监督条例》 (一)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提出 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中央首次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曾设想制定党内监督草案或试行法规,并再次重申要尽早拟定《党内监督条例》,1992年10月十四大之后着手开始起草工作。 (二)党内监督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曾连续十次在中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各级党组织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实际,针对新时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在不断完善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传统党内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努力探索和创新,形成了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党内监督的理论 我们党经过十三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为《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增添了强大的动力。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党内监督的法律依据 依据之一是党章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党内监督的依据。依据之二是经实践证明可行的具体法规。在党建的实践中,能够体现监督精神的党内具体法规,且在科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惯和惯例,同样也是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依据。依据之三是党内法规赋予的权限。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根本的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条例、规则、规定、细则是三级法规,三级法规的规定非常详细,虽然《党内监督条例》叫“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但它是中共中央领发的,便提升了法规层次,应属于党内二级法规。 (五)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2.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有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五章。其中,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四章 监督保障这三章是主体内容,应重点理解和掌握。 (一)监督职责 在“第二章监督职责”中,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委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使六种监督主体清楚地知道自身在党内监督中应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便于积极主动的开展监督,又为六种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实施监督时排除干扰。 六种监督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对全部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的规定,是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中有明确监督涵义的规定的细化,是党内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内容非常丰富,政策性很强。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的规定,又有对人对事实施监督的规定。 (二)监督制度 在“第三章监督制度”中规定了10项监督制度,这10项制度大致可分三类,一类是中央过去己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四节民主生活会、第五节信访处理、第六节巡视。二类是把近几年来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例如:第三节述职述廉、第七节谈话和诫勉、第八节舆论监督,这几项制度是对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作了规定,有些问题还有待于制定具体办法或规定加以细化。三类是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如;第九节询问和质询、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两项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履行监督的范围仅适用于地方党委和纪委,在全党范围留有一定的摸索和实践的空间。 这10项制度,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涵盖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既有一般性的监督制度,又有监督效果很强的制度,包含了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监督以及上对下或下对上的监督及班子内部的监督。 (三)监督保障 在“第四章监督保障”中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强化党内监督的监督保障:一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党委、纪委和党员干部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二是要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防范措施,这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三是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四是对违反《党内监督条例》的行为应及时查处,这是保障监督的重要手段。五是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的重要条件。 学习、贯彻以上三章的内容,有些条款需要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综合起来学习和理解。例如: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监督问题的规定,就分散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第十九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因此,学习和理解《条例》的规定,要把分布在几个章节的内容连贯起来,这样才可以全面把握监督的精神实质。 新译通专业翻译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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